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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宁委发[2006]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高技能人才是熟练掌握专门技术、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生产一线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能手,是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是促进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全社会比较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科学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2.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发展大局,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出发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新增技能人才22万人,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3万人,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8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具体目标是:
——实施高技能人才倍增计划。自2006年起,每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5万名,“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比“十五”期末增长1倍。
——巩固和壮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巩固20家职技类院校、国家级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3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培训基地,新创建2所高等职业学校、2家技师学院、10所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2家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同时新建设8家国家级、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职技类学校在校生保持在12万人左右。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点抓好5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成职业技能鉴定30万人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技能人才队伍中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55:20,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全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4.增强职技类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按照市场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培育一批专业有优势、办学有规模、就业有市场的职技类院校,大规模、高质量地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鼓励采取联合办学、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兴办职技类院校,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阵地作用。

  5.加快职技类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以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融讲师专业理论和技师生产实训能力于一体的“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十一五”期间,安排职技类院校150名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其中技工院校教师20名,2000名职技类院校教师接受国内进修培训,其中技工院校教师200名。到2010年,全市各类职技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60%以上。职技类院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方面,享受与普通学校教师同等权益。支持职技类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

  6.建立职工终身职业培训机制。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技能等级提升培训人数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0%,形成职工技能成长的正常通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职工培训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7.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指导与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在各类职技类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投资建设实验中心。税务部门应对给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可给予奖励。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培训鉴定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职工,及时发放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以企业生产实际需要为标准进行考核鉴定。对企业在岗技术工人参加我市紧缺职业技术(工种)、提高职业技能层次(高级工及以上)培训的费用,企业应当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培训和鉴定费用可由企业全额报销。企业出资培养、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在合约期满后,原企业有优先续约权。

  8.统筹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要按照“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教育经费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区)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举办职技类院校的企业不再统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税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9.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把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革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各行业、各系统要定期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全市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四、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流动和技术交流机制

  10.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大力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技能考核。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扩大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范围,支持和指导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努力使新生劳动力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技能。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其在校所学专业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相符合且成绩合格的,可视同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只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贫困家庭学生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政府补贴、学校补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并在毕业时优先推荐。

  11.推动高技能人才流动和技术交流。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发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和技能成果信息数据库,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通过劳动力市场网络,定期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紧缺人才需求等情况,引导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培训,促进技能人才与岗位顺利对接。依托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组织或职技类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行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创造条件。

  五、努力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12.促进企业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坚持使用与培养相结合、考核与选拔相结合、业绩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工人岗位成才激励机制。探索在企业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建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职衔,并给予相应的待遇。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13.提高技能人才薪酬水平。适时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应按政府公布的技能人才岗位指导价位和本单位实际,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对在关键工种和岗位上解决技术难题及带徒传技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按其所创造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也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按不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技术岗位津贴和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企业要优先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支持高技能人才向社会提供兼职服务或技术攻关,并取得相应报酬。

  14.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津贴和奖励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次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当选者按规定给予奖励。每年开展一次技能竞赛活动,评选一批“南京市技术能手”,当选者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在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人大、政协换届时,在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中,高技能人才应占相应的比例。同时,注重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

  六、不断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

  15.建立培养技能人才的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大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设立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市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技工院校在建设用地、资金筹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等方面,享受职业学校的同等扶持政策。财政预算内的技工院校,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增加预算内经费安排。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有关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获准后,增加对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投入。

  16.明确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单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含技工院校在内的各类职技院校招收的异地学生,毕业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就业的,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17.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资助和捐赠。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举办各类职业培训,多渠道增加技能人才培养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18.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地税、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中专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9.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和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为高技能人才及时了解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畅通渠道。努力拓展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和技能、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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