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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的意见

                               南  京  市  人  事  局
                                宁人字(2000)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并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宁人字[1999]198号)配套、衔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教育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重要凭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必备条件。凡未参加继续教育及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2学时,其中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见附件1)。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周期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学时和继续教育期它形式的学时分别可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不可混合使用。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公共课培训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周期培训一次(20学时)即可。
    三、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江苏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发放的对象是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属《证书》发放的对象。
    四、市人事局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分级分类下发《证书》:
    (一) 由行政主管单位发放: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
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领取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领取发放。
    (二) 由直属单位发放:市(区、县)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的《证书》,由直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区、县)人事局领取后发放。
    (三) 由人才服务中心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四) 由部属在宁单位发放: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区、县人事局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定期到市人事局领取。
发证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并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
    五、《证书》登记,是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质和量的情况、并将其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等记入《证书》的一项严肃的工作。《证书》登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要求进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业部门登记《证书》,应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培训卡和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登记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核)成绩等,具体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七、《证书》签证由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在每年年底下
属单位《证书》登记结束后、市(区、县)人事局验证前进行。签证主要是检查掌握下属单位《证书》填写和登记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否符合要求等,具体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八、市(区、县)人事局每年按分工对,《证书》进行审验工作。
    (一) 验证对象
      1、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当年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 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 验证部门
      1、 市人事局负责:(1)市属单位和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证书》的审验;(2)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的审验。
      2、 区、县人事局负责:(1)本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的审验;(2)初审本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后,集中报市人事局验证。
    (三) 验证时间
    市人事局的验证时间为每年4—5月,其中4月1日—4月15日是市人事局为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的审验时间;4月16日月—5月31日是市人事局为市属单位和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审验的时间。
    区、县人事局的验证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九、《证书》签证单位将当年度验证对象的《证书》及其培训卡、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收齐后,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名册”(见附件5)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市(区、县)人事局验证。
    十、市(区、县)人事局证书审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检查证书填写格式:查看证书编号、盖章、登记、签证等填写的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证书》要在更正后方可验证。
    (二) 检查证书填写内容:查验证书登记的内容是否符合
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时不计入周期学时数。
    (三) 查验附件: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培训卡和其它形式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 填写审验结果:验证结果填写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验证意见的写法:“为经审验,已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数”,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不予记录,不予盖章。
    十一、对在《证书》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部门,
一经发现,市(区、县)人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延期受理职称评定及相关人事业务等工作。
    十二、本意见下发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管理方法》(宁人字[1997]36号)即废止。卫生技术人员《证书》管理仍按《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人字[1998]5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标准
附件2: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
附件3: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填写样稿
附件4: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
附件5: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名册

                                                       南京市人事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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