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杨宇发布时间:2018-08-27浏览次数:3019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817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充分激发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结合南京实际,现就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按照“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健全职称体系

(一)明确专业类别设置和层级体系。以职业分类和岗位属性为基础,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调整规范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设置,各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其中,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翻译等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的初、中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其他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市组织评审或认定,取消市初级职称考试。建设工程、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化工工程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业、交通工程、会计、经济、思想政治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市组织评审,报省职称部门核准;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促进职称制度与其他人才制度有效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比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及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促进职称制度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的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规定程序可认定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促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有效衔接,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对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确保评审质量;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建立人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三、改革评价标准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在职称、职业资格申报中继续推行学历验证、论文检索等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突出专业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对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五)取消限制性条件。分系列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除有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外,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探索以项目报告、设计文案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四、拓展评价范围

()畅通申报渠道。逐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地域、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畅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法律服务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军队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的委托程序可参加我市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从党政机关交流到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任职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省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层级职称。

(七)建立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隈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人才安居适用对象D类以上人才,高层次举荐人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省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考核认定省相应系列高级职称。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做好重点人才群体职称评价。完善优秀青年人才评价发现机制,重点评价其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在站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可不受资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出站后留()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人才和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的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推进乡土人才职称评价;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扶持计划,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创新评价方式

()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社会评价和同行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采用专家评审、业务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增加面试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在我市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均设置答辩环节,并逐步拓展至中级职称。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将真正获得社会认同、同行专家认同、用人单位认同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出来。

(十一)下放职称评定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全面下放高校、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鼓励创新创业能力强、行业人才密集度高职称工作基础好的大型科研院所、医院和骨干企业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扩大区(园区)职称评审权限,向江北新区、江宁区全面下放各系刿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向各区(园区)全面下放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权限和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并逐步扩大权限下放范围。

六、加强职称监管

(十二)优化评审组织管理。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受市职称主管部门委托,经批准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资格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报省、市职称部门批准。市职称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参与申报文件签发、申报材料审核、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会议报批、执行委员会投票、评审结果审批等重要环节,坚持评审回避、公示和巡查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专业兼容”的原则,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入库,进一步优化全市评委结构。同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签订诚信评审承诺书,对不能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职称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职称监管力度。职称主管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根据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可采取控制申报数、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职称申报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监。

管效能和公正性。严格推进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按时有序开展各项职业资格报考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等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定期对各职称评委会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严格自主评审范围,超出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专业技术人才满意度高、评审组织规范、评审质量好的机构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优化职称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队伍。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打造全覆盖、多触角、一站式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加强职称工作经费保障,明确和规范评渖费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各评审委员会职称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子以安排。探索建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我市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全市职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作用,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全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重大事项;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职称分类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本部门、本地区职称工作体制建设,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